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征地工作行为,保障我县各类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建设用地,充分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4〕2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补偿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榕政综[200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和法定补偿标准,确保征地合法性
(一)认真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前期工作包括开展征地情况实地调查、征地告知及回执确认、组织听证等内容,是政府征地行为的基础性工作,县国土、建设、农业、劳动保障、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争取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1、发布征地预公告。建设项目已办理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基建规模立项(备案)或县委、县政府已做出实施项目征地决定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预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将征地预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并在村务公告栏张贴公布。征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实施单位等。征地补偿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和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按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拟订,由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县委、县政府成立的重点项目专门工作机构和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涉及征地的,由专门工作机构和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但在征地报批过程中,专门工作机构和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出具征地资金到位证明,并书面承诺该项资金用于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征地实地调查并确认调查结果。征地调查前,负责组织开展征地工作的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实地埋设固定界桩,确定拟征地范围,并将勘测定界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经配准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提供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其组织当地农业、规划、国土、民政等部门组织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共同开展征地情况调查,要求被征地单位及相关权利人确认定界和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等。调查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征地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等。调查结果由被征地村集体、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征地报批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征地情况实地调查的地类、面积、权属等原则上应与勘测定界成果一致,误差率超过3%以及需对征地四至范围外的边角地等一并实施补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另文说明。负责具体实施征地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村集体提供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预先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征地调查成果及时报送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单位和县国土资源局。涉及征收耕地的还应报送县劳动保障局,由其按照《省劳保厅、省国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274号)规定,拟定被征地农民劳动保障意见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并由县劳动保障局牵头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办理被征地农民劳保审核手续。
3、履行征地告知回执、确认、听证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勘测定界成果拟定《征地告知书》(包含县劳动保障局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劳动保障意见)送达被征地村集体和群众,并在所在村集体公告栏公布,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如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共同组织听证。其中,当事人仅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县国土局组织听证;当事人仅对被征地农民劳保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县劳动保障局组织听证。
(二)严格执行征地批后程序
1、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建设项目征地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规定,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通告,在被征地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征地调查存执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按征地调查结果实施。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通告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根据土地补偿费应按原则上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制订土地补偿费发放清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被征地村集体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发放名单,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给被征地的村委会,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比例应不低于70%),被征地村集体将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被征地村民的监督。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收回已经支付补偿费用的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4、办理交地手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到位后,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单位应同乡镇人民政府和被征地村集体办理交地手续,并及时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交地确认书,以便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供地工作。
6、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根据县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县劳动保障、农业、财政、国土等部门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申报、审核、确认等相关手续,县农业局根据土地审批情况及时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二、规范财务收支管理,确保征地费用足额到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省人民政府闽政[2004]2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用地时,应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县财政帐户后再拨付征地补偿专户(项目征地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余下的征地补偿费再次汇入征地补偿专户),由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单位直接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标准足额支付到位,不得截留,严禁挪作它用,支付凭证和征地补偿费发放清单应及时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为确保重点项目和收储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同意对县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和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储备的项目所涉及征地的,将该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征地工作经费由负责组织征地工作单位直接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支付给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研究确定,收支情况定期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被征地村委会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县监察部门要负责牵头,定期会同国土、农业、审计、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征地拆迁补偿的各种数据进行抽样核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