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樟政〔2015〕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2015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与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资源作用,不断扩大住房覆盖面,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2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划建设

  (一)从2014年起,将我县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往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二)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有资金列支渠道不变,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以往年度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今后新增的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按中央、省、市级有关规定使用;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按中央、省、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仍执行《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标准不变,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35~60平方米,并统一按照《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装修。

  (四)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解决2014年以前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登记的廉租住房轮候配租对象,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准入分配

  (五)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家庭总财产在上年度城镇居民户均(按户均3人计算)可支配收入线6倍以下,符合一定住房困难条件且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工作、生活的家庭(含单身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上述收入和财产准入条件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测算一次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其它具体申请条件以县住建局向社会公布为准。

  (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料受理和准入审核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具体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工作并依规出具住房、收入证明;县住建局负责认定申请家庭住房条件,县民政局负责认定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符合条件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局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上报的申请家庭资格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在“福建﹒永泰”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县住建局予以登记列入轮候配租。

  (七)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复查、巡查等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范围内,每年12月底由县住建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专款专用,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工作正常运转提供资金保障。审核经费按审核合格每户150元的标准拨付,分配后复查经费按实际复查户数每户100元的标准拨付,上述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以上两项经费参照福州市标准减50元测算)。

  三、租赁标准

  (八)本意见出台前已受理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仍执行原定的配租程序、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

  (九)本意见出台后受理的申请家庭,实行统一的配租面积标准,并按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分档计租、梯度保障。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由县住建局根据已竣工可配租房源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配租面积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等实施差别化、梯度管理,具体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制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优先保障

  (十)以下几类人员进入轮候配租序列后,应优先配租: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

  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一线环卫、公交行业无住房人员,继续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确定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供应。

  已拆迁未回迁的项目,若符合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或与其同住的直系亲属)年满70周岁且在我县城区范围内无他处住房(不含拟回迁安置房),予以单列保障以缓解其阶段性住房困难。其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标准执行,租金直接从被征收人的安置过渡费中抵扣。在安置房具备回迁条件后,办理解除租赁合同、腾退住房等手续,拒不办理退房手续的被征收人,不予安排回迁选房并停发安置过渡费。

  五、租后监管

  (十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租。

  (十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的信息公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及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告栏及时公布房源分配情况(含小区名称和楼号、房号以及屏蔽部分身份证号码的承租人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

  (十三)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如下管理和服务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及小区内配套设施、道路、水电管网及公共活动场所状况;每月动态了解并记载承租人信息及小区长期停靠车辆车主信息,发现闲置或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购置车辆及小区内相关设施、场所需要修缮、维护的,及时报告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按年度组织承租户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对距租赁期满不足一年,需要复审认定续租资格的家庭,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具体开展保障资格复审工作,相关复审程序和职责分工参照《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五)根据上述巡查、复核结果,按以下几类情形办理:

  1.存在闲置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2.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取消保障资格;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收回住房。

  3.存在瞒报、虚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相关情况或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材料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县住建局取消保障资格;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收回住房。有关家庭成员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当地各类保障性住房。

  4.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期内维持租赁合同约定事项不作调整。租赁期满时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续签租赁合同(不限续租次数),按照届时有关规定及承租家庭变化情况,在合同中对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事项酌情调整。

  5.有关承租家庭拒不执行上述处理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附则

  (十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我县原有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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