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永泰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现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榕政综〔2012〕15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15〕3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暂时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属地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临时救助负责,村(居)委会协助调查,理顺渠道,及时给予帮扶、救助。
(六)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监管,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便民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受县民政局委托,发放救助资金,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以及临时救助申请、审查和公示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在当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且1年内有缴纳,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自伤、自杀、自残、酗酒等个人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因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及购置保健用品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责任事故已经得到责任人赔偿或者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
(七)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按表格填写、群众有争议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伪造、涂改相关票证,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九)家庭成员自费在高额收费学校就学或出国留学的;
(十)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统一按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永泰县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按家庭和个人两种对象进行救助,救助延续时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
(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救助延续时限按1-3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2.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按4—6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的,救助延续时限按6—12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4.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一年内患病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救助:
(1)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至4万元,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
(2)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4万元至6万元,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3)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6万元至8万元,给予3000元至4000元的救助;
(4)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8万元至10万元,给予4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
(5)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给予1万元至2万元的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救助:
(1)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接受非义务教育),救助延续时限按1—3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2)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救助延续时限按1—3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救助延续时限按1—6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需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等因患病住院或长期康复治疗,一年内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10000元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50%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因个人其他原因导致临时困难需要“救急”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永泰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低保证、重点优抚证件、革命“五老”证件、重度残疾证件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新农合或城镇医保中心提供的当年度个人自付结算单据;属车祸(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其他原因导致困难的附相关证明。
(二)受理。
1.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由其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具体办理。
(1)对于具有本地户籍和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直接受理。
(2)对于未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协助其向县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并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窗口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工作人员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入户调查时应由乡镇工作人员、村(居)工作人员各1名以上组织开展,并如实填写《永泰县申请临时救助家庭人员情况核查表》,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会同村(居)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调查结束后,提出不予救助或给予救助的具体意见,并将具体意见等相关事项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办理并发放救助资金;存在异议的,重新审核。
(五)审批。1000元以下临时救助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发放,发放情况应报县民政部门备案。乡镇先行垫付临时救助资金,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与县民政局结算一次,并附救助明细表及相关材料。1000元(含)以上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保卡或其他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告知政策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五章 救助资金与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应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基金。临时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目前,县财政按本县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时,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今后,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资料,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给予批评教育,由所在乡镇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村集体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对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