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永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务公开成员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进行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自行审查制,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及“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县委保密办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而后依据国家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主动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或其他事项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再行主动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记录表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审查管理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委保密办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全县政务公开成员单位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五条 全县政务公开成员单位定期对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