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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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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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闽政办〔2015〕19 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暂行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县政府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政府、县政府办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由县政府办公室数字信息科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四条 数字信息科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及时登记、编号。在收到信函、传真、当面、电子邮件等非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在2个工作日内登录电子监察系统按要求填报。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数字信息科承办人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申请人的申请表不完备的,承办人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承办人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承办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应调整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 对当面申请信息完备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相关科室承办人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各相关科室(办、中心)根据办公室分管领导批示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并报本科室(办、中心)分管领导审定后,将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反馈到数字信息科。
第八条 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相关科室(办、中心)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数字信息科,由数字信息科承办人员负责答复。
第九条 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视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国家保密局确定,或由相关分管领导会同县国家保密局、司法局以及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办、中心)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数字信息科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相关意见报办公室主要领导,再上报县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
第十条 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字信息科承办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县政府、县政府办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县政府、县政府办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归档。归档的卷宗,应含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申请人受领签收单据等相关资料。
非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传真、当面、电子邮件等)办理完毕的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录入电子监察系统并进行办结。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表》、《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二)》、《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分别见附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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