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安办,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现将贯彻落实《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参与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工作程序、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我省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三、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上浮30%。
附件: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
2.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标准
永泰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应急〔2020〕6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0年9月16日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八条 给予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奖金列入本级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人和信息员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等情况,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标准
序号 |
举报名称 |
奖励标准 |
备注 |
1 |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
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9.5%计算。 |
最低奖3900元,最高不超过39万元。 |
2 |
举报瞒报、谎报事故。 |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9万元计算; |
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9万元。 |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2万元计算; |
|||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5万元计算; |
|||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7.8万元计算。 |
注:1.《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30%制定。
2.《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