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0〕4号)和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福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财农〔2020〕7号),以及省、市乡村振兴办关于加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永泰县实际,制定《永泰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财政局 中共永泰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永泰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永泰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依据及原则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0-2023年省、市、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试点示范工作的资金。乡村振兴省级、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资金安排
永泰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4个市级乡村振兴试点乡镇(含2个省级特色乡镇)和42个市级试点村(含19个省级试点村)发展建设补助、省级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奖补及县本级推动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经费。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与市县配套奖补资金。2019-2022年,省级财政每年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特色乡镇奖补和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奖补。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振兴组〔2019〕3号)、《中共福州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州市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乡村振兴组〔2019〕6号),2020-2023年,对被评定为省级乡村振兴重点特色乡镇的,省级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省级一次性奖补400万元,市、县财政各配套100万元。
(二)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2020-2023年,从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厅、文旅厅、商务厅等10个省级业务部门现有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整合资金2091.73万元,由省级业务部门切块下达县级,统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
(三)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市、县配套资金。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2020-2023年市、县财政每年各安排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配套资金665.55万元。
(四)市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市、县补助资金。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州市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乡村振兴组〔2019〕6号),2020-2022年市级财政对每个市级乡村振兴试点乡镇平均补助300万元、每个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以外的市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平均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县财政按不低于1:1配套。
(五)对口支持资金。鼓楼区对口支持永泰县,2021-2022年每年支持12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
(六)县本级乡村振兴工作经费。根据乡村振兴工作需要从县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委乡村振兴办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宣传、第三方考评、办公经费等与乡村振兴工作有关的支出。
三、职责分工
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县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1.指导乡镇做好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下达资金;
3.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4.通过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引导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
5.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二)县财政局职责:
1.安排县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时拨付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2.按照乡村振兴试点镇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
3.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4.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
(三)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文体旅局、商务局等10个业务部门,要主动对接上级主管部门,落实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
2.县委乡村振兴办应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试点乡镇、试点村所在乡镇制定乡村振兴试点镇村发展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并按年度分别确定至2022年(其中省级试点村要确定至2023年)的目标任务、具体实施项目,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任务。县委乡村振兴办具体负责牵头做好试点镇村项目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及时编制和上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每年3月底前会同财政局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和市财政局。
3.省直部门专项资金统筹到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分配。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
4.乡村振兴试点乡镇村要制定发展建设方案,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做好项目申报、设计、招投标、实施、验收等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乡镇财政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专项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5.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四、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重点用于支持产业振兴、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短板等,侧重打造中高级版示范村。
(一)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培育乡村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做大乡村七大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
2.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4.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5.提升镇容镇貌、推进村庄人居环境和绿化美化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6.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
7.保护传承乡村特色文化;
8.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9.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10.其它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偿还债务等与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无关的支出。
(三)县在统筹安排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时不搞平均分配,主要根据试点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和工作绩效等因素予以分配。对面积大、人口多的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工作推进力度大、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筹集社会资金多的试点村,在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县委乡村振兴办根据实施方案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未能按方案实施的,由县委乡村振兴办组织督促整改,未能按时整改的,相应补助资金可予以收回、调剂使用。专项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四)乡村振兴试点乡镇补助资金由乡镇提出拟实施项目,县委乡村振兴办、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评审,确定后具体由项目所在的乡镇负责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督等。乡村振兴试点村补助资金、实绩突出村奖补资金由村级提出拟实施项目,经乡镇初审,报给县委乡村振兴办、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评审,确定后具体由村级负责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督等。项目确定后,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农业农村局、财政等部门按资金分配方案分2次下达资金,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全部预拨到乡镇;待项目竣工并由乡镇组织验收,且经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相关部门实地核实后,拨付县级配套资金。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专门制定,县委乡村振兴办和所在乡镇负责指导和督促。
(五)重点特色乡镇补助资金由乡镇提出拟实施项目,县委乡村振兴办、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评审,确定后具体由项目所在的乡镇负责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督等。项目确定后,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农业农村局、财政等部门将补助资金全部预拨到乡镇,项目竣工后由乡镇组织验收,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县委乡村振兴办和所在乡镇负责指导和督促。
(六)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乡村振兴试点镇村发展建设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要充分尊重项目所在村村民意愿,方案制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村委会负责在乡镇、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委乡村振兴办、相关业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需要采取预拨、按进度拨款和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拨付方式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八)县委乡村振兴办、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相关乡镇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度专项资金应在年底前完成投入,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乡镇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4月15日前报送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乡镇,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将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永泰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樟财〔2020〕65号)、《关于修订<永泰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樟财〔2020〕2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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