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闽财建指〔2020〕15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9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预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第二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2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预算内投资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闽财建指〔2021〕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建指〔2021〕1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预下达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闽财资环指〔2021〕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闽财教指〔2021〕1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预下达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土地整治专项)的通知》(闽财资环指〔2021〕10号)、《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福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通知》(榕财农(指)〔2020〕120号)文件精神,现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省级试点村专项资金2472.04万元(详见附表),其中省级专项资金1806.49万元,市级配套资金665.55万元,其中包括闽财农指〔2021〕23号资金176.31万元,用于乡村振兴试点村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科目。请按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
附件:2021年省级试点村专项资金分配表
永泰县财政局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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