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58万元。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
1、支持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增收,共安排98万元。
支持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增收。支持脱贫户(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资金规模的60%。
2、支持完成政策性任务,共安排160万元。
支持8个省派驻村第一书记所在村,每个村帮扶资金20万元。省派驻村第一书记所在村名单见《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第六批省派驻村党员干部任职安排的通知》(闽委组通〔2021〕33号)。
二、强化资金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街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各地要根据《福建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各地要落实《福建省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原则上,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17平台和12345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附件:1.2023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支持脱贫户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分配表
2.2023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省派第一书记村)分配表
3.2023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4.2023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永泰县财政局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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