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审查婚姻关系,对于因不动产新建、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等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和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一)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的;(二)申请政策性保障房登记(房改房、集资房等)及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三、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后,夫妻一方可携带婚姻证明依法查询另外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情况导致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
四、永泰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2025年2月24日起试行本新规定。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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