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永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葛岭镇葛岭村牛斜工业项目规划路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情况
(一)征地用途:本次征收土地用于葛岭镇葛岭村牛斜工业项目规划路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范围:葛岭镇葛岭村(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
拟征收葛岭镇葛岭村集体土地0.8203公顷。其中:林地0.6664公顷、沟渠0.0024公顷、采矿用地0.1515公顷,拟征土地权属单位均为葛岭镇葛岭村委会,均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地所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7.75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整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地)调整系数为1.0,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4,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为0.25,建设用地调整系数为0.1。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为2.16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等)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补偿参考意见的通知》(樟政办〔2016〕64号)文件。房屋拆迁由县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
四、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土地征收后,征地补偿(包括耕地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等)拨付到征地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账号,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发放。若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县另行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49号)文件要求,现就该建设项目中被征地农民有关社会保障内容说明如下:
1.采取政府扶持,部门协作,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农村失地农民的免费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我县统筹安排,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解决。
2.坚持短期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广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率,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参加培训。
3.改善被征地农民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培训计划和经费的及时落实、到位。加强与周边乡镇企业及工业园区内企业建立紧密联系,优先为征地农民提供各种就业机会。
4.该项目用地涉及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我县将按《永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认真组织实施。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中公告,公告期为35日。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自征地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征土地现状开展现场调查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及突击性水面养殖等,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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