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1-62288662、62288682(兼传真)、62275607
通讯地址: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永祥苑1号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邮 编:3507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永泰县同安三际头电站 |
樟环保审〔2021〕11号 |
202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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