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1-16 08:47 浏览量:

樟环保审202113

 

永泰县民生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永泰县清凉溪白云北山段及红星古洋段防洪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4.73hm2,未取得用地许可手续,不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附件1第一批试行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清单(35类)中“备注: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于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自贸区、旅游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但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的规定,且不符合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申请表》中建设单位承诺“项目所需的用地、用房均属依法获得”。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关于对永泰县清凉溪白云北山段及红星古洋段防洪工程环评批复的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樟环审告〔2021〕1号),并于2021112日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的关于永泰县清凉溪白云北山段及红星古洋段防洪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樟环保审〔202110号)予以撤销。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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