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1-62288662、62288681、6227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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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立塘66号双子星3楼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7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顺晟新型包装材料生产基地 |
榕樟环评〔2024〕2号 |
2024-4-12 |
2 |
凌智新材料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榕樟环评〔2024〕3号 |
2024-4-12 |
3 |
远新环保包装材料生产基地 |
榕樟环评〔2024〕4号 |
2024-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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