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2018年行政处罚汇总
来源: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时间:2019-01-29 09:13 浏览量: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2018年行政处罚汇总
                                
序号 处罚机关 处罚对象 处罚时间 被处罚单位地址 主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  (单位:万元) 处罚决定书号 事项名称
(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生态)
1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福州永福畜牧有限公司 2018.5.7 永泰县同安镇洋头村岭下1号 猪舍内生猪喝水滴漏的污水经收集后顺着雨水沟排放,水质呈现淡黑色。同时监测人员在养殖废水处理设施下方雨水沟汇流处提取水样。经分析显示排放废水中的COD浓度当量为592㎎/L、氨氮浓度当量为83㎎/L,总磷浓度当量为19.6㎎/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一款第三项 10 闽榕环罚〔2018〕82号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2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福建省永泰县樟隆食品有限公司 2018.4.28 永泰县葛岭镇台口村石塍头 排污许可证,证号:樟环[2013]证字第临10号,有效期限:2014年10月7日,已过期。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1 闽榕环罚〔2018〕69号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3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永泰县富泉增强木材加工厂 2018.10.19 永泰县富泉乡 主要从事松材线虫疫木旋切加工,检查时未生产,加工区见有一条生产线,含有断木机、打圆机、旋切机等木材加工设备,原材料堆放场见有病虫害的松材。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厂经营者陈增强未能提供相关环评审批材料,未依法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0.18859 闽榕环罚〔2018〕380号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处罚
4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福建省永泰鸿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2018.8.15 永泰县塘前乡 机修车间正在维修车辆,车间东南角堆放有6桶废机油,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防范措施,油桶旁地面见有部分废机油洒漏,并流到了机修车间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1 闽榕环罚〔2018〕271号 对违反规定贮存、处置、转移、运输固体废物的处罚
5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福建省永泰县加蜜佳食品有限公司 2018.8.7 永泰县长庆镇尾洋村 在厂区内正在安装生物质燃料锅炉一台,并未能提供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0.26 闽榕环罚〔2018〕255号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处罚
6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福州永丰菌业有限公司 2018.7.13 永泰县清凉镇北斗村 原料堆场地面湿润,积水处水质感官为褐色,且原料堆场围堰底部见有水渗出,并汇流至下方拌料机区域的汇集沟(水质感官为褐色),渗水通过汇集沟直接排向雨水沟,并沿着北侧流向场区道路与堆场交汇处的窨井内后,沿着雨水沟与场区外部的水泥下水管汇流至场边的山涧里,在汇流处的水泥下水管处提取水样。经分析显示排放废水中的COD浓度当量为1060㎎/L、氨氮浓度当量为14.2㎎/L,悬浮物浓度当量为72㎎/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2 闽榕环罚〔2018〕205号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7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福建深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18.6.5 永泰县城峰工业区 未按规范作业,违规清洗沾染铁矿粉湿料的手部足部以及地面撒漏的原料等,且未对清洗废水进行收集处理,造成清洗废水汇流入厂区水沟,并最终流入雨水沟后排入外环境。经对雨水沟采取的水样进行监测,显示外排水中COD为51mg/L,铁为8.87mg/L,铜为0.28mg/L,锌为3.03mg/L,悬浮物为192mg/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2 闽榕环罚〔2018〕120号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8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福建瑞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8.10.10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 拌合站正常生产,一号机组下方有砼车(搅拌车)正在清洗,清洗废水直接经收集沟汇流进入雨水沟,并沿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水质感官浑浊。经监测人员在雨水沟外排口处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在雨水沟外排废水COD浓度当量为283㎎/L、PH值为11.96,悬浮物浓度当量为5540㎎/L,已超出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一款第三项 10 闽榕环罚〔2018〕357号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9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福建省永泰县海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8.11.19 永泰县大洋镇溪墘隔下 合作社位于污水处理设施下方的农灌渠道设置不规范,渠道尾端设置排放口将尾水直接排入下游山涧水沟。经在该排放口处取样分析,该排放口废水的COD浓度当量为157㎎/L、氨氮浓度当量为92.9㎎/L,总磷浓度当量为8.02㎎/L。且山涧水经取样分析,水质COD浓度当量为66㎎/L、氨氮浓度当量为41.0㎎/L,总磷浓度当量为9.39㎎/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4 闽榕环罚〔2018〕451号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10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城峰镇汤洋村白沙宫) 2018.4.28 永泰县长庆镇中铺村 厂区东侧空地上(靠近锅炉房侧),有一堆燃烧完的灰烬,在灰烬里见有未完全燃烧的食品添加剂空桶、果核、塑料包装袋,在灰烬周边随意堆放有这几类固体废物,且该空地地面未采取任何防雨、防渗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 闽榕环罚〔2018〕72号 对违反规定贮存、处置、转移、运输固体废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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