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永泰生态环境局 时间:2019-08-08 09:52 浏览量:

  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59678M

  法人代表:林德果

  法人住所:福建省永泰县长庆镇中埔村中埔117号

  一、有关法律规定和你公司行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设施。

  2019年6月17日,对该公司位于城峰镇白沙宫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池下方有一堆用编制织袋装的废弃物(估算约50袋),含水率较高,有明显果酸气味,且空地地面为黄土,未进行硬化,也无进行遮挡,在该废弃物帝的垃圾收集池内,见有部分废弃的半成品丢弃于收集池内,并在收集池旁产生明显的浸出水。且该空地地面未采取任何防雨、防渗等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照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二、告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对违法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并处罚款贰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鲍瑞斌

  联系电话:62283369

  传真电话:62283369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2019年08月0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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