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大洋牧益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50125MA2XP2969Q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大洋镇荣兴村2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文桂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擅自将原先的猪舍等建筑物拆除,在原先猪舍上建砖混结构共5层的猪栏一座,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已彩钢板封顶,其中3层、4层和5层见有工人正在装修,即猪舍漏缝板、隔离栏等建设;1层和2层见有生猪养殖,目前养殖量约700头(育肥猪)。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现场勘查图; 2021年3月31日永泰县大洋牧益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余文桂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31日余文桂提供的2016年11月9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2019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永泰县大洋牧益养殖场申请停产的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樟环保告 [2021] 1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三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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