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加蜜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05376462K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长庆镇尾洋村
我局于2021年2月24日,因信访投诉到你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水处理设施的总排口未见设置排污标识;锅炉房的废气总排口也未见设置排污标识。
以上事实,有2021年2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 2021年3月23日你公司员工魏翔的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樟环保告 [2021] 2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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