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省寨下有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5MA8UMUGP71
地址:永泰县长庆镇中埔村中埔3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德果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永泰县长庆镇中埔村中埔30-1号的晒场北侧一栋建筑进行改造,建筑内的东侧是改造成冷库,西侧改造成是两间电力烘干房,检查时,烘干房未见运行,但在其过道内见有四个不锈钢制的李子浸制缸,浸制缸内见有半成品,场地内见电热夹层锅1台等蜜饯生产加工的设备,且该建设的行为无法提供环保审批的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勘验)附图、现场拍摄的照片; 2023年9月7日上午15时许,福建省寨下有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果授权现场负责人林晶在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我局执法人员鲍煜东、鲍瑞斌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10月30日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现场负责人林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采购合同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部分截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樟环保告 [2023] 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试行)》(2021年修订版)结合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不在保护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3个月以下,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因素,按照裁量基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拆除烘干房和蜜饯生产设施。
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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