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永泰县长庆深坑里石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5MA306DG37B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长庆镇中洋村深坑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武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加工厂在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下,擅自在长庆镇中洋村深坑里处建设了一条碎石加工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鄂式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1台、振动筛1台、输送带若干条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明该单位违法建设项目情况:2024年6月4日中午13时05分至15时20分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50分至12时10分永泰县长庆深坑里石料加工厂授权委托员工杨万强的调查询问笔录;
2.证明该单位的主体信息:杨万强提供的永泰县长庆深坑里石料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朱武)身份证复印件、杨万强身份证复印件,及永泰县长庆深坑里石料加工厂授权杨万强接受调查询问的授权委托书;
3.证明该单位违法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86.148万元:杨万强提供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购买碎石设备一套853800元;杨万强提供的挖机场地平整费收款收据复印件,计7680元;
4.证明该单位的违法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类型为报告表: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5.证明该单位为微型企业:杨万强2024年6月17日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6.证明该单位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杨万强2024年6月17日提供的《项目生成会商一张表》复印件,杨万强2024年7月2日提供的《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永泰县长庆镇文化中心广场项目拌合站临时用地规划审查意见的复函》复印件;
7.证明该单位两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案件台账截图1张;
8.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
9.证明相应的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构: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10.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执法人员鲍铨贵、鲍煜东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樟环保告 [2024] 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附件三中的《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污染后果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的,经济承受能力为中小微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次数是两年内一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2月以下,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附件三中的《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改正态度为在发现违法行为未投入生产,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序号1”中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或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设地点未涉及相关保护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综上,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玖仟捌佰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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