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陈振安
公民身份号码:350125************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白杜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永泰县青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对对山村往山寨方向的道路进行拓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明陈振安在未经永泰县青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对对山村往山寨方向的道路进行拓宽的情况:2024年7月16日9时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7月16日15时陈振安的调查询问笔录;永泰县青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移交的《福州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以及《关于青云山风景名胜区私自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2.证明陈振安的主体信息:陈振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陈振安在对山村往山寨方向的道路进行拓宽位于风景名胜区内: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五批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4.证明行政处罚主体为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华宁保护综合行政衔接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节选;
5.证明陈振安两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案件台账截图1张;
6.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
7.证明相应的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构: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8.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执法人员鲍铨贵、程延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樟环保告 [2024] 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附件三中的《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污染后果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的,经济承受能力为一般自然人,环境违法次数是两年内一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月以下,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附件三中的《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关于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因为新划转事项,无具体裁量因素,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项不取值。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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