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校(园)要认真学习,从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出发,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开展预防性侵害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为青少年学生(幼儿)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一、目标任务
遵照《通知》精神:一、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二、切实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三、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四、不断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五、持续强化学校安全督导检查。
二、组织机构
成立永泰县教育系统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防性侵学生治理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黄绍川(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张训莺(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 组 长:张元明(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燕雪(四级主任科员)
雷广森(教育局党组成员、组织人事科科长)
成员:林礼华(办公室副主任)
黄步华(财务审计科负责人)
陈章伟(基础教育科负责人)
范永闽(成人教育与考试中心主任)
温志成(宣传德育科负责人)
岳明灿(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负责人)
方孟游(教育发展保障中心副主任)
郑宏宋(教育发展保障中心副主任)
陈晨(教育督导室负责人)
张五洲(教育事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温志成(宣传德育科负责人)
成员:蔡品团 联系电话:24872075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筑牢防线
各(园)要加强教职工管理,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员工,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部署,严格落实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要求,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的长效机制。
要高度重视预防性侵害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通过国旗下讲话、集会、主题班会、讲座、微信、课堂教学、宣传栏、编发手册等多种有效方法和途径,广泛、深入开展性知识、预防性侵害宣传教育,要确保预防性侵害教育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重点对小学学生、留守学生、寄宿学生、乡镇农村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完善制度,形成常态
各校(园)要把预防性侵害纳入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体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对教职工在校日常行为的规范监管和检查。
要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和薄弱环节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促进安全工作常态化,着力推进学校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
(三)协同防控,强化督导
要把预防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性侵害工作和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要发挥十一部门运行机制(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十一部门)作用,建立起相关部门、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保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安全管理协同机制,构筑全覆盖的协同防控体系。
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列入2023年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检查,责任督学到校开展挂牌督促检查,务必抓好此项工作。
各校(园)要严肃处理性侵害学生问题,对涉及性侵害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四)关注过程,及时报送
各校(园)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资料,包括有关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各类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活动图片、影像等,发现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宣传德育科。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
永泰县教育局
2023年3月16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的有关建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性侵害学生案件中吸取教训,把预防性侵害教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微博、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
要通过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提高警觉,离家时告知父母出行情况,尽量避免外出独行;牢记父母电话和报警电话,掌握基本安全常识,主动远离危险环境。
要确保预防性侵害教育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重点对小学学生、留守学生、寄宿学生、乡镇农村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加强宣传教育。
二、切实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有关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制度,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落实对校长、教师和职工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要将师德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对于实施性骚扰、性侵害学生行为的教职员工,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三、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
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特别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寄宿制学校规范管理,从严管理女生宿舍。
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对性侵害案件或线索都有报警、报告的义务和责任,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性侵害,学校、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相告,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不断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构建一体化的保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各地教育部门要与公安机关积极协作,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防止发生社会人员性侵害在校学生案件。各地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
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性侵害学生案件。学校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要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等方式,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特别是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家校双方要及时掌握孩子情况,特别是发现孩子有异常表现时,双方要及时沟通,采取应对措施。
五、持续强化学校安全督导检查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要求,以预防性侵害工作为重点,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性侵害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
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性侵害学生案件发生的,或者发现性侵害学生案件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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