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2、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
三、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标准
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项目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项目对照执行。
五、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常住地属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就近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常住地属地未成立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申报。非福州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福州市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保费,且常住地不在福州的,可直接向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申报。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1),或者《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2);
2、本人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福州市市民卡)卡面复印件;未办理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的,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榕e通APP”等网上申报端口进行相应类型申报的,均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按网上申报指引填报、核对信息并上传必须的图片即可。申请人选择以线下方式申报的,则上述社保补贴申报表均需个人签字。
六、审核和发放
(一)受理审核
社区(村)、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县(市)区就业中心应免费提供社保补贴申报表,认真指导辖区常住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网上或线下规范申报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常住地为标准进一步推进同城通办,并按规定受理审核:
1.社区(村)、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应首先检查确认申请人的社保补贴申报表各栏目均完整、规范填报;并且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通过查询“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社保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时间、类别信息和证件编号等;通过查询“学信网”,核实“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历和毕业时间等。社区(村)、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完成上述初审程序,并填写初审意见后,盖章上报县(市)区就业中心。
2.县(市)区就业中心应对社区(村)、街道(乡镇)报送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询“福州金保信息交换系统”或者经信息共享获取的社保缴费数据、“社保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等,核实申请人申报补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享受社保补贴的起始时间;并对社区(村)、街道(乡镇)的初审情况做必要核实,发现初审有误需及时反馈各社区(村)、街道(乡镇),予以退回并指导纠正。县(市)区就业中心完成上述审核程序后,应填写审核意见,盖章存档。
3.对通过网上申报端口进行申报的申请人,各县(市)区就业中心应直接在网上信息系统予以审核。社保补贴信息系统提供的自动比对结果可以直接采纳应用,无需重复人工查询逐一核实;如果审核过程中发现自动比对结果异常的,则应进行必要的人工查询核实。
4.经审核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各县(市)区应将信息录入“社保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查询核实信息的电子存档及备份(如电子表格或截屏图片),防止电子信息档案遗失。
5.各县(市)区完成系统录入及审核后,应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类型及拟补贴金额等,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各县(市)区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规定公开内容中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在公开时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最后6位数字(例如使用*号替代);未要求公开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则不予公开。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也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确保补贴政策享受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二)补贴发放
各县(市)区就业中心完成审核及公示后,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同意后,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个人账户。各县(市)区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市劳动就业中心备案。
完成发放后,各县(市)区应使用“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扶持登记”,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中详细注明享受就业扶持情况,包括享受政策类型、内容、起止日期、补贴金额等,做好必要的备注。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述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州市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在我市与定西市和固原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期间,来榕就业的甘肃定西市、宁夏固原市建档贫困户劳动力,可享受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即均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相关类型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按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离校未就业的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可参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5、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延续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人社就〔2012〕58号)精神,我市继续延长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相关政策。经比对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县(市)区可按规定向市人社局就业中心申请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相应款项拨付到相应县(市)区财政局的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落实相应补贴款项的发放。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则以修订的政策规定为准。
6、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区可先向市人社局就业中心申请全额款项,市就业中心下拨给各区执行发放后,再由市、区财政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其他县(市)区则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上级财政不再对各城区进行补助。
7、非福州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福州市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保费,并且直接由市人社局就业中心受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并审核发放的,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
8、本办法自2019年度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执行。
附件: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
2.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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