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3、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用人单位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二个月内,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县(市)区就业中心申请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并提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附件2)。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创业单位按季申报。创业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二个月内,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县(市)区就业中心申请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附件3)、《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附件4),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另需提供股东出资情况表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小型微型企业按季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二个月内,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县(市)区就业中心申请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附件5)、《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附件6),以及小微企业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由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打印);上一季度新增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用人单位、创业单位、小型微型企业通过“企业(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端口进行相应类型申报的,均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按网上申报指引填报、核对信息并上传必须的图片即可。企业(单位)选择以线下方式申报的,则上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五、审核和发放
(一)受理审核
各县(市)区就业中心应认真指导企业(单位)通过网上或线下规范申报以上三类社会保险补贴,并按规定受理审核:
1.根据企业(单位)申报信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福建省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网上申报平台”,核实企业(单位)信息是否正确并符合条件。
2.根据企业(单位)申报的招用人员花名册,通过查询“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逐一核实“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时间、类别信息和证件编号等;通过查询“学信网”,逐一核实“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和毕业时间等。
3.根据企业(单位)申报的招用人员基本情况,通过查询“福州金保信息交换系统”以及“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申报平台”,逐一核实招用人员的招用缴费起始时间、以及申请补贴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对通过网上申报端口进行申报的企业(单位),各县(市)区就业中心应直接在网上信息系统予以审核,信息系统提供的自动比对结果可以直接采纳应用,无需重复人工查询逐一核实;如果审核过程中发现自动比对结果异常的,则应按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必要的人工查询核实。
5.经审核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招用人员,各县(市)区就业中心应将信息录入“社保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查询核实信息的电子存档及备份(如电子表格或截屏图片),防止电子信息档案遗失。
6.各县(市)区完成系统录入及审核后,应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名称、招用人员类型及人数、社保补贴类型及拟补贴金额等,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二)补贴发放
各县(市)区就业中心完成审核及公示后,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同意后,将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单位)的对公账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将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市劳动就业中心备案。
完成发放后,各县(市)区应使用“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单位)招用人员进行“就业扶持登记”,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中详细注明享受就业扶持情况,包括享受政策类型、内容、起止日期、补贴金额等,做好必要的备注。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述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州市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在我市与定西市和固原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期间,来榕就业的甘肃定西市、宁夏固原市建档贫困户劳动力,可享受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即均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相关类型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各类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同等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小型微型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小微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首次由用人单位在我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
5、自主创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须已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为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且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6、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7、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18至45周岁的台湾青年,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参照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执行。毕业5年内的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18至45周岁台湾青年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8、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延续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人社就〔2012〕58号)精神,我市继续延长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相关政策。经比对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条件的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各县(市)区可按规定向市人社局就业中心申请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相应款项拨付到相应县(市)区财政局的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落实相应补贴款项的发放。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则以修订的政策规定为准。
9、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先由各区向市人社局就业中心申请全额款项,下拨给各区执行发放后,再由市、区财政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其他县(市)区则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上级财政不再对各城区进行补助。
10、本办法自2019年度起执行,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从2019年7月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
3.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
4.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
5.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
6.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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