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2-05-16 15:59 浏览量: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增信和分险作用,加大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闽财金〔2020〕2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就业创业的通知》(闽财金〔2020〕35号)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榕人社综〔2020〕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711

 

 

 

附件

 

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担保增信和分险作用,加大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闽财金〔2020〕2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就业创业的通知》(闽财金〔2020〕35号)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榕人社综〔2020〕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金融服务方式。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认定,由公共服务机构委托的负责运营管理创业担保基金、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意愿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与担保机构对接相关事宜,担保机构对接成功后向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报备。

第二章  借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个人借款人

(一)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创业,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校,下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台湾同胞、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二)申请人贷款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四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

(一)小微企业提交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二)企业申请贷款时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五条  个人借款人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最高额度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六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四章  贷款利率和贴息标准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以借款合同签订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经办银行可按不超过0.5个百分点进行上浮。具体上浮水平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风险大小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个百分点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支付利息后,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按照属地原则,创业担保贷款由借款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采取“一站式”、“多审合一”方式统一受理做好初审后,将申请人资料报送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核,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反馈给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担保机构审核后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放款。

第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经办银行应及时对接并积极引导借款人通过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经办银行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一)对单个借款人新发放3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担保(除担保机构担保外)、反担保要求(借款人配偶外)。

(二)对单个借款人新发放30元以上及30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通过以下方式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追加担保:

1.抵押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土地、房产等。

2.质押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保单、有价证券等。

3.第三方机构担保。有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村合作社和企业等提供担保。

4.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优先为借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创业担保贷款符合省再担保分险备案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分险备案的由担保机构负责及时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简化核保流程,不再开展保前尽调程序和保后管理,以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和经办银行贷款审批结果为准,实行“见贷即保”。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所需担保资料及要求委托经办银行同步代办,经办银行需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至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公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均不得向借款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再担保费(若需)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章   贴息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计算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分担比例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和高新区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3:3:2:2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按3:3:4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贴息流程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次月15日向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县(市)区人社部门复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将所需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账户,由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拨付借款人。第四季度的贴息资金于次年2月底前清算后下达。

第七章   代偿、追偿和呆坏账核销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对于未能按期足额归还的创业担保贷款,若利息或本金发生逾期超过30天且最长不超过60天,应及时按照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若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后仍未清偿的,由经办银行按贷款本金的80%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担保机构按照“先代偿,后分险”的原则,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后一次性代偿借款人拖欠的本金,若30个工作日内未足额代偿,经办银行可从担保机构账户中进行扣划。担保机构代偿后经办银行应出具《代偿证明》和《解除担保责任书》。

第十九条  发生担保代偿后,担保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再担保机构申请已备案项目再担保分险。同时,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相互配合积极推动追偿工作,对信用类贷款原则上银担双方按各自债权比例负责债权追索,追偿所得归各方所有。对经办银行单方采取抵(质)押及增加其他担保等的,担保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委托经办银行追索,追索所得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银担2:8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获得的追偿款(包括经办银行追偿分配款),扣除追偿费用后形成追偿净收益,追偿净收益小于代偿金额的,其差额部分形成担保代偿损失,担保代偿损失扣除上级再担保机构分险代偿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负责结算)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补足。担保机构于每年7月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分险代偿补偿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和高新区应承担的分险代偿补偿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担保代偿发生后两年仍未能全部追偿的,由担保机构报请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审议,经批准后核销坏账,并建立相关台账备查。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单个经办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金额/(担保贷款余额×80%)×100%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原则,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并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分险代偿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创业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要为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并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贷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

二十六  财政、人社及人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九章   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的经费补助。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等五城区和高新区奖补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奖补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0.5%拨付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等五城区和高新区手续费补助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手续费补助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相关监管部门对符合信贷条件创业贷款对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且不纳入监管考核。担保机构依法依规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对担保机构及相关人员免予追责,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手续费补助及分险代偿补偿资金的筹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  人社部门负责明确借款人资质审核细则,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做好贴息资金、担保代偿损失的汇总、申请拨付到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以及绩效目标填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负责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银行提升服务质效。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融资担保业务监管,指导支持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落实降费奖补。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和财政、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  担保机构负责办理担保、代偿、追偿、分险、核销等业务,定期向财政、人社及人民银行等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继续按原办法施行,自2022年1月起取消仅由担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模式,全面推行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模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若与之后中央、省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中央、省出台的政策为准。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新明确规定的,仍按此前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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