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为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21〕7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榕人社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创业扶持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包括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同时毕业证书签发日期距提交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二)返乡入乡人员,指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经营场所为乡镇及以下(不含街道)的创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指在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21〕12号)规定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
(五)台湾青年,指在榕创业,年龄在18周岁-45周岁的台湾同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若与之后中央、省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中央、省出台的政策为准。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公司已注册登记的,按榕人社就〔2016〕36号、榕人社就〔2016〕37号及榕人社就〔2019〕4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公司注册登记的(含印发之日),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2.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3.福州市创业租用场地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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