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海峡西岸城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0-08-13 11:47 浏览量:

  闽民福〔2008〕75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福建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逐步解决我省社会福利设施数量少、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健全、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十一五”期间,我省要加快建设功能多样化、资源集约化、设施规模化、服务专业化的城市社会福利中心,为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设城市社会福利中心,既是民政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创新工程,也是带动民政工作持续发展、集聚提升的项目载体。要按照“一市一县一中心”的基本布局,采取整体规划、整合资源、集中投入的基本方法,扎实有效地推进城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先进、交通便利、管理科学的城市社会福利中心,在“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以社会福利中心为示范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二、建设原则

  (一)长远规划。要坚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兼顾当前和长远,将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先行编制具体建设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计规范、设施齐全、风格各异。

  (二)相对集中。在功能定位上要做到“三位一体”,即以服务“三类群体”为基本定位,集孤老供养、孤儿养育、优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养老等功能于一体。在资源配置上要加强整合,实现集约化、规模化,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科学设计。社会福利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以完善服务功能为导向,为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养老、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心理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

  (四)因地制宜。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人口和实际需求等因素,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实用,量力而行。

  (五)分步实施。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扎实有序地推进城乡社会福利中心建设。

  (六)逐年投入。根据城乡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需要,逐年安排项目资金,确保投入力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

  三、建设规模

  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规模根据当地人口数量确定,占地面积25?35亩。建筑面积具体为:(1)30万以下人口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床位200张;(2)30-50万人口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床位250张;(3)50-100万人口的,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床位300张;(4)100万以上人口的,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床位400张。设区市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面积50亩以上,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床位500张以上。

  四、建设资金

  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可采取“五个一点”的办法落实建设资金,即省里补助一点、设区市安排一点、县级自筹一点、政策减免一点、社会捐助一点,同时采取资产置换等方式盘活存量资金。省级福彩公益金给予相应的资助。

  五、项目设施

  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适应不同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优抚供养设施: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批发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等四项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民[1982]优8号),参照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并要优于其他社会对象的生活设施待遇。

  老年人福利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MZ0082001),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孤残儿童福利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MZ010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92001),在基本设施上,应方便残疾儿童使用;在设备配置上,应满足孤残儿童抚育、生活学习的需要。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依据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6〕118号),应设置满足救助管理工作基本功能需要的设施、设备。

  六、申请资助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提交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土地使用权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准书等,这“三证”是三个基本要件,是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二)项目的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填报项目申请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资金筹措、工程进度等作出说明。

  (三)各地要依据规划,分年度上报建设项目。每个设区市每年上报项目1?2个,省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予以资助。

  (四)各地要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厅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

  七、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领导,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要积极协调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争取把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省厅已成立社会福利中心项目评审小组,由邱玮副厅长任组长,办公室、计财处、救灾救济处、城乡低保处、优抚处、社会福利处、监察室、救助总站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处。各地也要相应成立有关机构,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典型带动,整体推进。各地在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培育典型,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广泛的社会影响,使社会福利中心成为广为人知的民政品牌。

  (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认真监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重点加强对项目的规模布局、建筑设计、工程进度、管理机制、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方面的跟踪检查。省厅也将采取查阅书面报告、实地抽查、各地交叉互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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