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可直接发现金 行政单位应主动发现困难居民
来源:福州新闻网 时间:2015-12-09 00:00 浏览量:

    福州新闻网12月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用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遭变故陷困境

  均可申请救助

  根据《意见》,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两类。

  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应主动发现

  并受理救助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要求行政单位主动发现并受理救助申请是《意见》的一大亮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救助方式有三种

  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三种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提供转介服务。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符合条件外来人员

  参照当地居民救助

  现阶段,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个月~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个月~6个月的救助。家庭年度临时救助合计不高于12个月。

  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在当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且1年内有缴纳,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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