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时间:2014-08-04 09:56 浏览量:

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评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范围

对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

(二)项目

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四、评定等级与标准

(一)评定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二)评定标准

1.动态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附件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分。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为动态等级评定分数。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评定分数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评定分数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

2.年度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和现场核查(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进行现场核查)结果,每年进行1次综合评定。

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经现场核查结果合格,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且经现场核查结果合格,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

3.不予评级情形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见附件4),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对中断动态等级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其年度等级的评定应从重新开始动态等级评定满12个月后予以评定。

五、评定程序

(一)动态等级评定

动态等级评定按照谁发证谁定级的原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发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评定。

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动态等级评定。

动态等级评定由属地卫生监督机构选派2名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监督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监督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照评定分数当场予以动态等级评定。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等级调整,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调整其动态等级。

(二)年度等级评定

省卫生厅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年度等级(ABC级)的评定;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年度等级A级的评定和直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年度等级(ABC级)的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年度等级(BC级)的评定以及A级的初评;平潭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年度等级(ABC级)的评定。

县级负责动态等级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拟申报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初评,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初评情况组织进行现场复核,申报材料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表(一类)》(附件2)、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历次动态等级评定资料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报送的材料和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年度等级A级。

除上述情形外的年度等级评定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表(二类)》(附件3),负责组织评定,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现场核查。

六、等级公布与监督频次

(一)等级公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政务公开,主动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并在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设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作,印制规格标准见附件4,食品安全等级图形可使用不干胶材质,便于更换。

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并将其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对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字样。

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待评定”字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悬挂或张贴至下一次量化监督检查更换公示为止,未经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允许,禁止摘下、涂改或遮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拒不悬挂或张贴、遮盖公示牌的,或故意违反分级管理制度的餐饮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二)监督频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结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但不得低于以下频次要求:

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12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每次监督检查均应进行动态等级评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解决,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卫生厅负责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强化人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准确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评定尺度。同时,要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培训,使其熟悉相关要求,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等级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纪律,确保执法人员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客观、公正;对于餐饮服务单位有关等级评定工作的投诉和意见,要及时核实、认真处理。

(四)加强宣传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福建省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卫法监〔200895号)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表(一类)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表(二类)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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