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类型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财政补贴政策 | 提高五城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标准,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5000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7000元。补助资金分五年拨付。其他县(市)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标准,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2000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6000元。补助资金分五年拨付。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2 | 财政补贴政策 |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租赁性质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五城区每床7000元,其他县(市)区每床6000元,分五年拨付。(1)非营利性的;(2)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3)租赁期限5年以上;(4)一次性开办补助累计资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20%。 |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3 | 财政补贴政策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普通床位运营补贴2200元/年/床;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补贴2800元/年/床。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4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服务质量和服务流量,按5万—10万元标准分档给予服务运营补贴。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5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各乡(镇)投入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每所每年给予1.5万元的运营补贴。 | 农村幸福院 | 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樟委〔2017〕117号) | ||
6 | 财政补贴政策 | 支持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社会资源,建设互助型养老设施。县本级对未列入省、市补助的改扩建农村幸福院给予补助10万元,新建幸福院给予补助15万元。 | 农村幸福院 | 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樟委〔2017〕117号) | ||
7 | 财政补贴政策 | 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参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服务运营补贴。 | 养老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8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 ||
9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获评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床位运营补贴基础上,分别按每床每年100元和200元的标准增加补贴。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10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中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津贴。 | 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 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樟委〔2017〕117号) | ||
11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所需资金按省、市、县3:3:4的比例分担。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 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樟委〔2017〕117号)和《关于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樟民[2019]84号) | ||
12 | 财政补贴政策 | 按照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400元的标准和80周岁以上的一般老年人数为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 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樟委〔2017〕117号) | ||
13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城市家园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新建项目每个200万元、提升项目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 城市家园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14 | 财政补贴政策 |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其中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补助8万元,设置护理站的补助10万元。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15 | 财政补贴 | 提供入住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享受养老机构同等责任保险保费补助政策,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予补助。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16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
17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
18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
19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减半征收)、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我省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
20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本市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 | 养老服务机构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 ||
21 | 税费减免政策 | 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案实施期间,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 养老服务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樟政办[2020]38号) | ||
22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23 | 用地用房政策 | 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中心等)。空置房产临时调整年限不超过五年,临时调整期内,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确需延期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继续提出调整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查;临时调整期满且未审查通过继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经营的,仍应按照原规划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公共服务设施相应主管部门应注销相关许可证照并予公告。 | 养老服务机构 | 《关于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自然综〔2019〕1562号) | ||
24 | 用地用房政策 | 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探索经营性住宅项目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方式出让。 | 养老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25 | 用地用房政策 | 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根据闽民福[2017]166号文件有关规定认定)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 经济型养老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泰县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樟政办〔2018〕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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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用地用房政策 | 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养老服务站或农村幸福院,具备条件的乡镇应无偿提供场所,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具备条件的乡镇可无偿提供场所3年。 |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泰县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樟政办〔2018〕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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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用地用房政策 | 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运营嵌入式、多功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家园)试点项目的,参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模式,由所在县(市)区提供场所。 |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7〕330号 | ||
28 | 用地用房政策 | 在满足特困人员得到供养服务的前提下,政府可无偿或低偿提供敬老院场所和基础设施。 | 敬老院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 ||
29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落实相关划拨用地政策。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 养老服务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樟政办[2020]38号) | ||
30 | 用地用房政策 | 鼓励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租赁人,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存量房屋举办养老机构,多渠道增加养老设施供给。空置房产按相关规定临时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后,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31 | 用地用房政策 | 养老用地出让底价通过市场评估,在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32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县(市)区要将养老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形成一批“净地”,2020年全市谋划总量不低于1000亩的养老用地,之后各县(市)区每年推出一批养老用地,既要引进大型高端养老项目,也要发展普惠性、经济型养老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要加强跟踪督促。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33 | 投融资政策 | 各县(市)区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担保保证贷款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
34 | 投融资政策 |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融资模式。 | 养老服务企业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全民放开养老哦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35号) | ||
35 | 投融资政策 | 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激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融入养老服务改革积极性,发挥资金优势,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服务模式。支持发展成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 养老服务企业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樟政办[2020]38号) | ||
36 | 人才培养政策 | 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实施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逐步推进持证上岗、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用工资指导价位。 | 养老护理员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
37 | 人才培养政策 | 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贴。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研究探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以及取得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奖励措施。利用再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的优惠政策,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加入到护工队伍。建立养老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 ||
38 | 人才培养政策 | 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为紧缺专业,在我市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此类专业学生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39 | 人才培养政策 | 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1年且合同期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属于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专分别给予3.6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40 | 人才培养政策 | 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非在编护理人员,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可再次申领。 | 养老护理人员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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