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2022〕1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城峰镇龙峰村、太原村,获批总用地面积4.3021公顷,涉及征收城峰镇龙峰村水田0.1595公顷、园地1.1524公顷、林地0.09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7公顷;涉及征收城峰镇太原村园地0.9050公顷、林地0.8751公顷、草地0.61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072公顷。批准土地按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使用,分别用于永泰县东门小区A-25地块储备项目、永泰县太原组团A-16地块项目建设。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该项目所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57.75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整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调整系数为1.0,园地和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4,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为0.2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调整系数为0.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根据相关规定补偿。征收建设用地按我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涉及的房屋一并征收,房屋补偿由县房屋征收中心另行组织实施。
三、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及时间
县政府委托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县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告。自《永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樟政地公告〔2021〕26号)、《永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樟政地公告〔2022〕14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办理权属注销登记,并领取补偿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及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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