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4-11-21 09:32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一、永泰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一)申请对象

城区长期实际居住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准入标准

1.收入标准:2014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年收入上限标准为6.6万元;

2.财产标准:2014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财产上限标准为40万元;

3.住房标准:属于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限为15平方米;属于外来务工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的须在我县城区无自有私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其他方面: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其他准入要求及新近出台的公租房相关政策。

二、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保障准入标准

(一)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保障对象

第一类:在我县城区长期工作或生活的国家、省、市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

第二类:经县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在永泰城区的工作人员;

第三类:城区一线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第四类:在我县城区实际工作或生活住房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和优抚对象;

第五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定向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

(二)永泰县定向保障对象准入标准

纳入我县定向安置保障对象不受收入、财产、户籍、工作年限等限制,唯一限制条件为“我县城区无自有私房、未租有公有住房”。

三、关于“外嫁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如果申请家庭中的女户主为城镇居民户籍,共同申请人为本县其他乡镇户籍或外县市户籍,俗称“外嫁女”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分三种情况:

1.男方结婚后一直在其户口所在地工作或生活,女方在我县开放申请乡镇无固定工作的不能申请;

2.男方结婚后一直在其户口所在地工作或生活,女方结婚后一直在我县城区工作(俗称两地分居),且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男方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无享受房改等证明后,可以申请;

3.夫妻双方结婚后一直在我县开放申请乡镇实际工作或生活(需提交工作或生活证明),则女方可作为户主提出申请,但男女双方必须提供收入证明,男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无享受房改等证明。

四、备注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住建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公积金、房管部门做好住房条件的认定;民政部门提请县公安、工商、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做好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的认定。

(二)公租房定向保障每种类型均需提交完整材料。其中:国家、省、市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见义勇为家庭和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紧缺急需人才需出具县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证明或文件等材料;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供学历证书。

(三)家庭财产认定所需提供材料参照《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榕政办〔2012〕225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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