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永泰县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4-11-21 09:31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4年永泰县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2014年永泰县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一、申请对象

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口(原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已满3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准入标准

(一)收入条件:单人户1.4万元以下,两人户2.0万元以下,三人户2.9万元以下,四人及以上人口3.4万元以下;

(二)财产条件:家庭财产10万元及以下;

(三)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县城区户口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的,交易时间以县房产管理(登记)部门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经营性办公用房的;

(七)申请家庭成员有工商注册资金合计超过5万元(含5万)的;

(八)《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和不予认定的情形。

四、备注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住建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公积金、房管部门做好住房条件的认定;民政部门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做好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的认定。

(二)家庭财产认定所需提供材料参照《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榕政办〔2012〕225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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