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定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档标准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政府 时间:2016-09-09 00:00 浏览量: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樟政〔2015〕92号)文件,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于2015年并轨运行,廉租房并入公租房管理,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为适应并轨后公租房准入标准、租金分档等工作,进一步明晰公租房租金分档标准,现将公租房租金标准分为三档,具体如下:

1.低保家庭 :租金0.9元/㎡.月。限低保户。

2.低收入家庭:租金1.5元/㎡.月。限家庭上年收入2.9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20万元以下(含),家庭名下无自有机动车辆,不含机关事业在编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特殊技术人才、定向分配人员。

3.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根据公租房位置区分,南江滨廉租房、吉祥二区廉租房3元/㎡.月;刘岐立塘廉租房4元/㎡.月;山水国际、城峰路口、汤洋公租房5元/㎡.月。限家庭上年收入2.9万元至6.6万元(含)、家庭财产20万元至40万元(含)。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方案的通知》(樟政办〔2010〕26号)、《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永泰县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樟政〔2014〕260号)废止。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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