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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3-00013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5-09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3-00013 |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3〕5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3-05-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通过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关于印发<“一县一品 贷动‘闽’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乡村振兴贷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乡村振兴贷”等金融助农的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加快建立与乡村振兴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农村地区金融保险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目标导向,聚焦产业发展。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涉农重点项目和“十四五”农业发展规划重点,突出李梅、茶叶、蔬菜、畜禽、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业优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产业短板。以解决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中存在的供给侧结构性失衡、效益低、高污染突出等问题为方向,通过多渠道整合资源,补齐农业加工短板,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第五条 坚持政策导向,促进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税收、保险等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优化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拓展农业担保范围、加大涉农财政资金力度,有效缓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应市场需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章 分级认定对象
第六条 在永泰县登记注册、正常运营、守法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经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及乡村振兴“六个一”先导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上述主体应当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
第四章 入库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入库标准
(一)具有规范流转合同,其农村产权流转剩余期限必须超过土地附着种养物的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周期。
(二)具备专业种养殖经营、农产品加工、农业休闲服务、从事农产品销售服务的成熟技术和相关设施条件,具备有效的市场渠道。
(三)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
1.从事种植业类:粮油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1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设施栽培类种植面积不低于10亩)。
2.从事养殖业类:水产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含10亩);牲畜养殖类,生猪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牛类养殖存栏量在20头以上,羊养殖存栏量在50头以上;肉禽、蛋禽等小型畜禽养殖类,存栏量在3000只(羽)以上。
3.从事农产品加工类:上年度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
4.从事休闲农业类:基础服务设施完备,上年度农业休闲活动及副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5.从事农产品销售服务类:线上销售上年年度销售额20万元以上;线下销售上年年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入库程序
(一)建立基础库。第一批由县农业农村局优先从县级及以上行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和销售服务企业中筛选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90家(详见附件3),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录入“永泰县普惠金融平台”及“新农主体管理及信用分级评价系统”平台,结合系统星级评定情况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情况,报县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乡镇推荐。实行乡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1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细则要求推荐上报辖区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组织牵头审核筛选汇总。
第五章 主体分类及分级标准
第九条主体分类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分为五类:种植类、养殖类、加工类、农业休闲服务类、农产品销售服务类。
第十条分级类型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三级:A级59家,占比31.1%(优先推荐)、B级76家,占比40.0%(推荐)、C级55家,占比28.9%(有条件推荐)。
第十一条 分级标准
根据不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资产规模、运营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和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章 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对获优惠金融政策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三条 日常监测工作由金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依托“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永泰县普惠金融平台”、“新农主体管理及信用分级评价系统”和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贷款履约信息,对基础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违法经营、不良记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定期监测评估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金融机构牵头组织开展,每年一次。针对A、B、C三类经营主体存在不良记录的,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增补。调整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提高信用贷款比重,降低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根据“永泰县普惠金融平台”及“新农主体管理及信用分级评价系统”平台对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星级评定情况,金融机构给予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匹配不低于授信额度的10%纯信用贷款;超出信用贷款额度的资金需求,由有资质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对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在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统筹的200万资金池中对A、B、C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含纾困贷)给予年化2%的贴息(贷款如享有上级贴息,将扣减相应的补贴标准),贴息采用“先贴后补”模式,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由贷款银行直接扣减财政贴息。
第十六条用好用活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继续争取央行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政策资金支持,鼓励两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运用和产品创新力度,通过“再贷款+乡村振兴贷”“再贷款+纾困贷”“再贷款+创业贷”等模式,聚焦油茶、李梅和槟榔芋等特色品牌农业项目,按照分级认定情况将优惠政策资金优先保障A、B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发放“乡村振兴贷”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纾困贷”和“创业贷”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鼓励符合“乡村振兴贷”“纾困贷”“创业贷”等优惠政策申请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通过“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提交信贷申请,用好用足优惠贴息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叠加效应。同时,推进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的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普惠小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量、降价、扩面”,第一时间兑现两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利率互换优惠政策,人民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提供资金支持,支持比例由1%提高到2%。
第十七条提供政策融资担保,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用好“乡村振兴贷”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建立“政府+银行+担保”的风险共担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缓释和引导放大效应,对A、B、C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一企一案”差别化担保政策。由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A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笔担保额度不高于200万元,B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高于100万元,C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高于50万元,县担保公司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的,可向省、市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县担保公司对A、B、C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实施0.2%、0.3%、0.5%的优惠担保费率;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统筹的资金池中对A、B、C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实施100%、80%、70%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实行“先付后贴”;符合“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规定的,取消反担保,对名单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行“见贷即保”政策。
第十八条加大农业保险力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大力推进国家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基础上,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永泰特色农业的气候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针对性、多样性、普惠性的农业险种,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风险。积极向上级申请保费补贴,对列入中央、省、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照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兑现之外,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统筹的资金池中再对A、B、C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的农业保险分别实施50%、40%、30%的保费补贴。为避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道德风险,A、B、C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按90%、80%、70%封顶限制。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与考核。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各乡镇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见附件2)
第二十条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优选金融保险扶持对象,严厉打击以贷款保险名义挪用资金行为。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评定工作,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规模、运营能力、辐射带动能力等农业系统指标评定,县金融办、县人行负责牵头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系统指标评定,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贷款贴息、担保费与保险费贴补专项资金,县担保公司、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定期对入库企业履约能力开展日常监测。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核查扶持对象的真实性、诚实守信和资金需求情况,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库过程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优化政策扶持。县农业、财政、金融、保险、担保等机构要聚焦乡村产业方向、主导产业发展短板、中央省市农业政策导向,多渠道整合资源,创新涉农金融服务产品与特色农业保险,拓宽农业担保领域。县农业农村局科学分配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特色农业保险子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统筹年度结余资金200万元,成立专项资金池,进一步充实优势特色产业保险、行业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贷款资金库,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
第二十二条完善考评机制。县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责任履行情况,确保获得优惠金融政策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库的质量。每年12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永泰县普惠金融平台”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担保公司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以及本细则涉及的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保险的补贴政策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期三年,若与之后中央、省、市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中央、省、市出台的政策为准。《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樟政办规﹝2022﹞8号)相应废止。
附件:1.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标准
2.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3.永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认定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标准(1).xlsx
附件2 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x
附件3 永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认定情况汇总表(1).xlsx
原件(5号)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无痕迹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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