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19-00011 文号 樟政综〔2019〕11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2-13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贯彻落实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永泰县贯彻落实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19-00011
文号 樟政综〔2019〕11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2-1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贯彻落实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永泰县贯彻落实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贯彻落实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5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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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泰县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县人民政府

                       2019213

 

 

 

永泰县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地方税收

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建立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涉税信息交流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工作,建立社会化税收管理体系,密切部门联合执法,全面加强地方税收的有效控管,堵塞漏洞确保全县地方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建立地方税收综合治税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完善的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县政府成立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县地方税收保障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综合治税管理办公室,由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社会综合治税日常工作。县法院、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商务局、公安局、住建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统计局、土储中心、永泰医保局、永泰生态环境局、残联、供电公司、永泰海峡水业有限公司、人行永泰支行及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单位指定一个科室专人负责,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并按照《永泰县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单》(附件1)规定的涉税信息(因税务部门执法需要应随时配合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福州市党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将信息提供给县税务局,县数字办负责该平台的日常维护。县税务局指定风险管理股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综合治税信息的采集及反馈工作。县税务局采集的涉税信息与地方税收征管数据进行比对、整理、汇总、分析,实现对全县地方税收收入的有效控管,建立健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税收保障机制。

二、落实措施,强化监控和征管措施

根据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针对我县实际,除税务部门抓好正常税收征管外,在社会综合治税中,重点加强以下税源和环节的监控与征收:

加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管理

1.用地出让环节

单位和个人通过政府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凭招、拍、挂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证。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在转让双方缴交税款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2.建设环节

外地(市)纳税人在我县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我县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财政部门在公建项目拨款前应核对建设方在我县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或发票,核对无误后予以拨付。

住建部门应加强在我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外地纳税人管理,促使建安税收在本地缴纳入库,税务部门对未在本地缴纳税款的外地建安企业及时提交住建部门加强管理监督。

3.房地产销售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税务部门应跟踪相应环节税费缴纳情况。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法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经营、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时,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税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非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基金、收费、资金,一律纳入税收管理,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登记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财政部门停止发放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新增收费项目凡不办理应税认定登记的,物价部门督促办理。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加大对行政单位财务核算的检查力度,严格禁止不按规定索取合法发票作支出凭证的行为,各乡镇也要抓好本乡镇及各村的财务核算,以合法发票作为支出凭证。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局、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核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及时通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

对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1.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征;

2.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部门代征;

3.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物业管理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4.在我县境内从事开采矿产品及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水利局、地热公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代征;

5.在我县境内从事林木砍伐购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县林业局等单位代征

6.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代征人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辅导和培训代征人,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财政、税务部门对代征单位按规定计提发放代征手续费。

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及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三、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做好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一)县政府将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进行考核。县社会综合治税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协税护税等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采集及传递情况;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情况;履行代扣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涉税信息利用成果情况以及各乡镇综合治税网络构建和开展落实情况等。

(二)实行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控管单位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由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单位履行义务责成后仍不履行的,依据《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税务机关应于年末将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汇总情况向县社会综合治税管理办公室反馈,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今后,本意见中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有变动的,以新的税收政策为准;如因机构改革涉及相关部门职责调整的,其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永泰县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樟政〔2012332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意见由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

 

附件

1.《永泰县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单》

2.永泰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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