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销依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七条规定: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公示7日。
二、公示时间
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共7天。
三、受理反映情况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永泰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1-2456114
在公示期限内,各有关单位、人员对公示的核销事项有异议、意见的,可向我局反映。
附件:1.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城峰镇冠景酒店“9.21”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永泰县城峰镇冠景酒店“9.21”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永泰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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