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1-03-30 11:16 浏览量: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由县局负责统一部署安排,各市场监管所和相关科室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供技术支撑。紧盯高风险食品、高风险指标、高风险区域等安全问题,排查隐患,增强食品抽检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按照2021年全县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5批次/千人的目标要求,福州市食安委下达给永泰县承担5份/千人抽检任务,即全县抽检任务总数应不低于1275批次,其中,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检任务数不低于510批次。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和县食安办下达任务要求,县市场监管局完成食品抽检量不少于603批次,其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量不少于303批次。
    二、工作原则
    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由县局统筹安排,组织各市场监管所进行实施。抽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围绕涉及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性指标,聚焦高风险食品品种、项目和区域开展抽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及时核查处置。对不合格企业产品实施跟踪抽检。
    (二)坚持检管结合。针对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常规抽检和专项抽检,提升食品安全抽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加强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的沟通,解决不合格食品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通过监督抽检结果公开,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对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抽检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本县在产获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
    (四)坚持全国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不重不漏,统一制定抽检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报送、统一结果利用。总局负责制定全国计划,组织和协调总局本级、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任务;省、设区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辖区内监督抽检;县级局主要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检。
    (五)坚持科学合理。科学设计风险监测品种、监测项目,重点针对高风险食品品种和问题高发易发的项目;科学布局监管环节、抽样场所,重点针对校园周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便利店、网络经营平台等场所;科学研判监测数据,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任务安排
    1.抽检对象。主要为我县所有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在产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销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大型超市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
    2.抽检品种和项目。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豆类、生干坚果与籽类等食用农产品,尤其是区域内规模、产量较大以及地方特色的食用农产品。抽检项目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版)》执行,重点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真菌毒素和近年来不合格较多的项目。在抽检项目上,结合我县实际并以问题为导向,除应完成指定的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外,还应完成自检项目不少于2个,自选品种和项目应经市局抽检处予以确定或确认后实施。具体抽检种类、批次、项目详见附件。部分食品种类因企业停产、订单生产等导致抽不到样品的,或者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和特色食品抽检需要的,县局可对相关抽检批次进行适当调整。
    3.抽检时间和频次。监督抽检原则上应全年均衡开展,按月为周期对当地市场销售量大的食用农产品实施抽检。其中,高风险食品按全年四次、较高风险食品按照全年两次实施抽检。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加大对以往检出不合格食品及企业的抽检频次。县局按要求及时将抽检任务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并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工作。
    4.抽检区域和布点。抽样地区应当覆盖全县所辖乡镇。加强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抽检。应避免抽检非本地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造成重复抽检。抽样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
    5.抽检环节和场所。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抽取,要优先覆盖本县在产食品获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通环节不能满足抽样要求的样品,应当在生产环节补充抽取。流通环节抽样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摊贩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尤其是要覆盖“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餐饮环节抽样重点为旅游景区、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酒店、小餐饮等。
    6.经费保障。县局办公室应当向县财政申请安排专项经费,确保食品抽检任务落实到位。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要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规定,并加强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的跟踪督促,以及检查与考核。
    (二)抽样检验要求
抽检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要求执行。抽样机构及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实施抽样,履行法定手续;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出具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前必须进行复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抽检结果报送
    为实现抽检数据的共享和汇总,确保食品抽检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2021年县局组织实施的食品抽检数据应当填报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县局委托的检验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及时报送抽检数据,对检验过程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县局。
    (四)核查处置
    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收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及时送达企业进行确认。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同时,应同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主动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原料要现场查验控制情况,封存有关台账,固定证据;对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要追溯生产、种养殖源头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出高风险项目以及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问题的,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要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上级局。
    (五)信息公布
    要落实好“一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并将公示数据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公布模块进行填报。公布范围包括县局本级食品安全(含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或市、县)、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风险解读等。食用农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风险解读等。
    (六)统计分析
    承检机构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全年的抽检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县局负责汇总并于2021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县局食品科和协调科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认真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做好衔接配合
    1.监管部门方面。要积极支持配合相关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状态确认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配合省局做好辖区内被抽检产品信息公示前的核实工作。
    在不合格食品异议研判过程中,需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监管部门协助核查相关情况的(如企业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票据账簿等),各市场监管所要配合做好核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2.承检机构方面。鼓励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使用能够对抽样全过程进行录像的相关设备(如执法存证仪等);抽样时,要向被抽样经销单位查验被抽样品的进货单等相关凭据,并进行复印或拍照作为溯源依据。如果不具备抽样条件的,发现无法提供产品溯源依据,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等,以及拒绝配合抽样工作等情形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在食品生产环节抽样过程中,发现因企业停产、倒闭、搬迁、库存无样品等无法抽到样品的,要做好书面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必要时请所在地监管部门核实确认。
    样品抽取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纪律执行,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照片。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冷藏、冷冻类样品,在抽样时应核实样品贮存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抽样过程中,从外观上发现样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样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需要检验微生物项目的冷藏、冷冻样品,应当采用具备符合温、湿度控制条件的专门车辆运输、贮存,不得采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要定时对环境温度进行记录,并尽快移交至实验室。
    (三)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篡改检验原始记录、编报虚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检验数据、结果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县局将适时开展飞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样、检验行为的,一律停止其相关工作,责令其承担相关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将该机构列入县局“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县局食品检验检测有关的工作。
    (四)加强承检机构的管理考核
对承担本部门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要适时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结果报送情况、纪律执行情况等,确保抽检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承检机构的飞行检查和验收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五)强化督导考评
    县局将针对各市场监管所的抽样工作进度、核查处置、数据报送等进行考核,并将各市场监管所抽检工作及配合抽样等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建立工作通报机制。
    六、其他事宜
    (一)县局在组织实施“创城”抽检的基础上,将针对日常监管、舆情监测、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等,不定期开展专项(应急)抽检。
    (二)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检验等工作,并向县局汇报相关情况。

    附件:2021年永泰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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